6月16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新型儲能試點示范工作的通知,隨通知發布《新型儲能試點示范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申請表》和《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申請報告(參考大綱)》。
通知中明確:《規則》適用于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的新型儲能技術和應用場景試點示范工作。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推進本地區新型儲能試點示范工作,可結合本地情況,參照《規則》組織實施。
申報項目原則上為已完成備案,且預計在2024年底前投產的項目。要求于2023年7月13日前將簽字蓋章的申報材料報送至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集團。
《規則》中部分重要要求如下:
所指新型儲能項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
示范項目申報主體原則上為項目業主單位。確需聯合申報的,應說明必要性和具體分工。
申報項目應具備技術先進性、商業模式創新性、安全可靠性、應用場景代表性、示范帶動性等特點。
示范期限原則上為2年。示范項目需在發布公告之日起1年內投產。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國家能源局同意,示范期和投產日期可延長不超過1年。
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圍繞項目成本疏導、調度運行、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示范項目專項政策研究與支持力度,鼓勵通過專項資金等政策支持示范項目。
原文如下: